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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享分娩假 期間不能炒魷 【轉載自太陽報】
2014-02-09

家傭突如其來「添丁」,僱主家中無工人用之餘,又要作出補償,非常「頭痕」。僱傭協會指出,女傭一旦懷孕,僱主不能強迫她做家務,更需提供「前四後六」連續十星期的產假,期間絕不能開除。即使女傭產子後,僱主也要向對方補償六星期的有薪產假,才可將她解僱。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過去亦接獲不少僱主投訴家中外傭忽然懷孕產子,這些外傭懷孕時有時難以「見肚」,且會穿鬆身衫遮肚,往往令僱主難以察覺。羅續稱,由於外傭與本地婦女一樣,均能得到同一法例保障,根據現行的勞工條例,為了保障婦女生育權利,若外傭懷孕,可享有「前四後六」的產假,而僱主解僱懷孕外傭即屬違法。不過,若女傭產下嬰兒後,僱主只要向對方補償六個星期的有薪產假,完成法律責任後,可按外傭的工作表現決定要否開除她。

不能強迫工作

羅軍典又表示,女傭懷孕期間,雖然可如常做家務,如落街買餸、打掃等,但僱主絕不能讓外傭進行高危工作,而每當女傭提出身體不適時,僱主也不能強迫她工作。另外,外傭在港產子亦會引發居留權問題,因為入境處現時無任何條例能迫令在本港出生的外傭子女返家鄉生活,只能發出勸喻信,但外傭往往會讓子女留港長大,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三年前已曾發生外傭爭居港權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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